会计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刑九”实施 作弊入刑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21 12:53 点击数: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凡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遵纪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持良好考试秩序、维护国家考试权威、确保选才公正是我们全体考试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是每个考生应尽的义务。诚信应考心安理得,违纪作弊战战兢兢。考试作弊涉嫌违法,会抱憾终身。我们真切希望所有会计学院同学、各级考生朋友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尊、自强、自信,潜心备考、放弃侥幸,诚信应考、公平竞争!


学院微信公众平台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