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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资助育人系列之珠江扶贫助学基金会章程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8 20: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母校 (现吉林财经大学) 部分经济贫困且积极上进的学生完成好学业,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各方面更好更全面地发展,特设立该基金。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资助母校贫困且上进在校学生,激励他们发奋读书、立志成才。

第三条 资助对象:本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所有经济贫困的在校学生(不受年级限制)。

第四条 管理机构: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广州珠江助学理事会,助学基金的管理由理事会委托学校相关机构(本机构由学校指定) 予以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将根据助学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该章程予以不断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 扶贫助学基金来源

第六条 吉财珠江扶贫助学基金是由吉财新老校友,本着“爱心捐助、无私奉献、回馈母校”的宗旨,在吉财珠江基金运作过程中定期、按比例从该基金收益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而发起和设立的,该助学基金形成后由吉财珠江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该助学资金的贫困学生须满足“家庭确有困难,已无力全部或部分解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无其他途径获得资助,在校期间思想追求上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第四章 资助人数及额度

第八条 本基金理事会按学期发放助学资金,额度为每学期25人左右(其中税务学院由税务系校友额外资助5人),每人2000元,给予特别贫困的学生一定生活资助。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每学期期中由基金理事会将本学期资助额度及人数传递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与基金理事会对接。

第十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基金理事会资助额度及人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捐助办法,并拟定受资助人员初步名单,由理事会最终确定。名单确定的具体原则如下:

1.家庭经济条件实属特别贫困;

2.学生思想积极向上,人品端正,有志向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3.学习成绩不存在连续两学期挂科的现象;

4.对于积极参加各种勤工俭学社会实线的贫困学生优先考虑;

为了尊重学生的自尊心,不设竞争性主动申请环节。根据以上的原则性要求,由各院根据平时掌握的学生情况评定后,将名单上报给学工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广州校友会珠江助学基金会理事会,由基金会理事会最终确定受捐助学生的名单及额度,并在一星期内反馈给校学生处。

第六章 助学基金的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 评定后的两星期内由基金会将资金直接划拨给学生或先划拨至学校指定帐户,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助学资金发放期原则上为学生在校期间,但每学期必须进行复核。

第七章 助学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助学基金理事会 (或学校学生处) 为受资助者建立个人档案,受资助学生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以便基金会及时了解其在校表现及生活条件的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理事会将定期或不定期与受资助学生见面交流,了解其生活和学习情况,支持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在经济资助的同时实施“智助”,为受助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

第十五条 学院各班班长和团支书为基金理事会的特邀监督员,并负责对本班受助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珠江扶贫助学基金的终止与处罚

第十六条 受助人家庭经济情况 (需) 须真实,若发现受助人有不真实之处基金理事会将终止其申请资格,对蓄意欺骗者除追回资助资金外建议学校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受助人在领取助学资金期间因违纪、违法等原因受到学校或司法机关处分、处理的,基金理事会将停止对其发放助学资金,并不再接受其新的申请。

第十八条 受助人不得将援助款用于奢侈品消费和个人享受,如抽烟、酣酒、染发、请客等高消费活动,若发现上述情况将停止发放助学资金,严重者将追回已发放的助学资金。

第十九条 受助人领款期间家庭经济情况有较大改善应主动向学校告知,并停止领取助学资金。

第二十条 受助人中途退学、转学或出国,基金理事会将停止发放助学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基金理事会认为应终止发放的其他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对本办法拥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放过程中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时,由基金理事会研究并通报学校后予以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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