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奖助学金设立
第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依照捐资者的意愿所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二条 学校尊重捐资者的意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评定办法经捐资者和学校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二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 (处)武装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社会奖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成绩良好且符合资助条件者,若捐资者对捐助对象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可依照捐资者意愿执行。
第六条 奖励、资助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成绩良好;
4.捐资者提出的其它资助条件。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形式
第七条 奖励、资助形式遵照捐资者的意愿来执行
1.一次性奖励、资助:即捐资者一次性确定捐资总额。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奖励、受助学生名单及个人奖励、受助金额,逐年发放;
2.分次奖励、资助:即捐资者分阶段捐资,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奖励、受助学生名单及个人奖励、受助金额,逐次发放。
第五章 奖励和资助工作程序
第八条 奖励、资助工作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奖励、资助额度、人数,将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到各学生所在学院;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如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及时将名单报送捐资者;
4.在领取奖助学金时需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或亲自领取并签字,助学金领取后制作清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应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信息。
第十条 各学院在对受助学生管理时,既要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切实的资助与关怀,又要资助育人,使受助学生逐步树立知恩图报、受助感恩的责任意识,引导受助学生树立回报学校、回报社会、回报国家的奉献意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以前办法和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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