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教联字[2007]33 号) 和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 2009 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财字[2009]3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学助中心[2017]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包括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副处级建制),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 武装部,负责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的资助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体系、力求做到精准资助;
2.负责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负责建立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负责组织评审各类奖、助学金;
5.负责校内专项困难补助的评定、发放及学费减免等工作;
6.负责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不断拓展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7.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并维护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8.负责推进学校资助育人工作,实现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转变;
9.负责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10.负责做好各学院资助工作的监管,确保资助工作规范有序;
11.负责做好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工作;
12.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或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以年级 (或专业、班级) 为单位,成立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 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年级 (专业/班级) 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 (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及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那些家庭月收入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学生,主要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3.来自老、少、边、穷等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子女多,且均处于求学期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5.因家庭遭受突然变故、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6.其他家庭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费用的情形。
第九条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应控制在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20%左右,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比例。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特别困难生,指学生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完全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完全没有能力交纳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全部费用,平时生活相当困难,完全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维持学业及生活费用,此类学生约占全体困难学生人数的10%;
困难学生,指学生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家庭年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基本没有能力交纳学习所需的各项费用,平时生活节俭,大部分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维持学业,此类学生约占全体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20%;
一般困难学生,指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但基本生活费有保障,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简朴,需要借助助学贷款、借款等来交纳学费,此类学生约占经济困难学生的70%。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即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生和在校生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 (镇) 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上一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年九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年级 (或专业、班级)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等极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申请学生如为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特困家庭等情况,须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及家庭关系证明并与《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提交。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孤儿、烈士子女如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并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吉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每名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申报本人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示期内,学生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可投诉举报,各学院对学生的投诉举报应进行认真复查,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后及时反馈调整。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等级一旦确定后,学年内原则上不再认定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审核并最终被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优良道德品质,奋发向上、努力学习;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资格: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者;
2.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和风气者;
3.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4.谎称家庭经济困难者;
5.学年内所学课程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
6.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低于60分者。
第六章 资金筹措及资助途径
第二十五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既是政府行为,也是全社会及普通高校所共同承担的工作。资金的筹措采取学校自筹、吸收社会捐款和政府适当支持等多渠道筹措的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要把经济资助和资助育人结合起来。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财字[2009]39号)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工资支出、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等资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要积极筹建勤工助学基地,努力开辟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与社会广泛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关注,赢得社会资助。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积极倡导在校园内建立“大学生爱心基金”,培养学生“关心他人、互帮互助”的精神,在大学生中开展“勤俭节约、奉献爱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定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各级各类困难补助;如遇特大洪涝、冰冻雨雪、台风、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等,帮助学生顺利渡过难关。
第三十条 对特殊困难学生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学费。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有确实困难者,在出示家庭所在地的·乡(镇) 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暂时缓交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缓解经济压力,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鼓励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战胜生活上的困难,减轻思想压力,克服自卑心理,顺利度过大学生活。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在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实施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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